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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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guī)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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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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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xù)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zhí)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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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guī)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guī)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yè)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發(fā)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yǎng)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fā)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guī)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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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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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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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xù)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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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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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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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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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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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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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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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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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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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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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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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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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shù)罔F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shù)退俾小?/span>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xù)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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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qū)內,機動車應當?shù)退傩旭偅茏屝腥?;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span>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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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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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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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載人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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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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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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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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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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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fā)布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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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xiàn)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xiàn)場工作規(guī)范進行?,F(xiàn)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xiàn)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jiān)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fā)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fā)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越權執(zhí)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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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jù),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qū)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jù)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qū)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