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情況、客車類型等級情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
第二十八條?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yè)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yè)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和檢驗檢測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及時更新檔案內容,實現(xiàn)全國道路運輸車輛管理檔案信息共享。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審驗、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或者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未達到第七條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和執(zhí)法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者未按規(guī)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2019年6月2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2022年9月2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9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